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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云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云龙,姜合,张玉周,姜云旺,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姜云龙,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姜合,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玉周,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云旺,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富,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合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合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