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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691号原告: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迎宾大街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曹文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平。被告:李新。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河市嘉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