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XX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35号原告:彭XX,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笪桥镇横岭田地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彭XX,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彭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建行转入30000元至被告帐户。现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提起被告借款30000元的诉讼,在本院(2016)粤0982民初437号案中,原告作为该案的被告以偿还债务30000元对原告(本案被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张的债务提起了抵销抗辩,(2016)粤0982民初437号案已作出判决,对被告(本案原告)抗辩抵销债务30000元的事实已作出认定和处理。前诉[(2016)粤0982民初437号案]的原告为后诉(本案)的被告,前诉的被告为后诉的原告,属于诉讼主体相同。后诉中的债权与前诉中的抵消债权是同一债权,后诉原告又以抵消债权主张债权再次被法院审理,可能导致两个诉讼对同一债权的矛盾判决,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违反了禁止重复诉讼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明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郭 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宇刘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