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古建林与梁德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建林,梁德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古建林,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梁德仓,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梁德仓妻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古建林与梁德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建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建林负担。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魏广前审判员 朴哲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文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