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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64王海波与金祥根、张菊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金祥根,张菊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4号原告:王海波,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祥根,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张菊珍,女,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金祥根、张菊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5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 判 长  何跃武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