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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藴川路5300弄1号-414室。法定代表人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四海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魏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民币457654.9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执行财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