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百灵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山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2588-5。负责人:张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407室,组织机构代码60087271-8。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被执行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665653-2。法定代表人:王凤森。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灵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公路口铁道北,组织机构代码10307131-1。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被执行人:天津山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60089357-8。法定代表人:李吉明。被执行人: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海望园16门202,组织机构代码75484517-3。法定代表人:庞亚通。被执行人:张宏,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百灵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山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宏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