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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晓与陈红波、董衍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陈红波,董衍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538号原告:张晓,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陈红波,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董衍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文安东路。代表人:王新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与被告陈红波、董衍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陈红波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陈红波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