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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建平与山西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建平,山西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建平,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现住。委托代理人宋玉麟,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贡旭峰,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南窑村。法定代表人张瑞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建平与被上诉人山西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建平于2017年6月22日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白建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