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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刑更号313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廷杰贪污、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更号313罪犯韦廷杰,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宁县人,原系洛宁县寨子村村会计。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韦廷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韦廷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韦廷杰利用职务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002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韦廷杰作为财务人员,明知公款私存违反国家的财管制度,仍按多次存取的方法将本村资金共计25.7万元存入个人名下超过三个月,并将该款所产生的利息3971.5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韦廷杰1.39万元赃款,已全退。罪犯韦廷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该犯间隔期共受到监狱表扬4次,起始间隔期内评审情况:1优2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行机关提供的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证明韦廷杰犯罪的事实及判刑情况。2、执行机关提供的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执字第233号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韦廷杰被交付执行的情况。3、执行机关提供的2015至2017年度罪犯韦廷杰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罪犯韦廷杰在起始间隔期内的考核计分情况。4、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韦廷杰三课成绩情况,证明韦廷杰2015年下半年思想课87分,文化、技术非入学;2016年上半年思想课91分,文化、技术非入学;2016年下半年思想课90分,文化、技术非入学;5、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韦廷杰改造评审表,证明韦廷杰2015年2月12日入狱,在近三次改造评审中为1优2良;6、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韦廷杰奖励审批表,证明韦廷杰行政奖励为4表扬;7、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认定表,证明韦廷杰被认定为“三类罪犯”;8、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证明本次提请韦廷杰减刑已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内部审核同意;9、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韦廷杰认罪悔罪书、罪犯改造规划及罪犯改造总结,证明韦廷杰认罪服判,积极改造;10、同监区罪犯马建华出庭作证,证明韦廷杰自入狱以来,生产劳动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岗期间认真负责,符合减刑条件;11、同监区罪犯张建卫出庭作证,证明韦廷杰自入狱以来,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比较好,在岗期间认真负责,符合减刑条件;12、监区管教干警李朝辉出庭证明:韦廷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13、监区管教干警李彦朝出庭证明:韦廷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协助做好文化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本院认为,罪犯韦廷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廷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惠玲审 判 员  魏 明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郜云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