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28号原告:李晓峰,男,汉族,1954年9月26日生,住宜阳县。被告: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国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诉被告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雅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