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俊良,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阳,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