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有悦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有悦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757号原告:天津市有悦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云鼎道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殷家鹏,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法定代表人:刘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悦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智欣附相关法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原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