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艳梅诉伍绍军、盛云英、龙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梅,伍绍军,盛云英,龙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694号原告:唐艳梅,女。被告:伍绍军,男。被告:盛云英,女。被告:龙玉凤,女。原告唐艳梅与被告伍绍军、盛云英、龙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艳梅、被告龙玉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绍军、盛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责令3被告归还原告唐艳梅借款本金96000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41587元(算到2017年3月24日,月利息2%),本息共计人民币137587元。被告伍绍军、盛云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龙玉凤辩称:原告起诉的事情是事实,我们四个人都是好朋友,我跟原告还是亲戚,被告伍绍军前段时间还回来了的,我也在努力帮原告找被告还钱,但是现在被告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早知道伍绍军是这样的我当时就不该做这个担保,我现在也很想帮原告把钱追回来,要我还款我目前真的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只能尽量协助原告找到伍绍军,希望原告能放弃对我的担保责任的追究。经审理查明: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夫妻俩与被告龙玉凤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被告伍绍军以购买锰山缺少资金为由向被告龙玉凤借款100000元,后因被告龙玉凤家修建房屋需要资金,就从其亲戚唐艳梅处借了70000元,并将本人借给伍绍军的100000元,伍绍军给付被告龙玉凤30000元后,将该笔借款转到唐艳梅处,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当时就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唐艳梅。出借后,原告唐艳梅多次找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催讨借款,两被告因当时资金困难,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被告伍绍军、盛云英于2015年6月5日又改写借条一张包括已发生的利息2.6万元载明“今借到唐艳梅现金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是实,借期到2015年农历12月底为止,借款人到期全款归还该借款项,此款由担保人负责追回担保义务至款项还清为止(约定借款利息2%的月息,每3个月付付息一次)。”被告龙玉凤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并约定借款由担保人负责追回。后经原告唐艳梅多次找三被告催收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原件、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向原告唐艳梅借款96000元,并出具了书面凭证,后经原告唐艳梅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予以还款。被告伍绍军、盛云英与原告唐艳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应当按照债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又因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借款时,被告龙玉凤与原告唐艳梅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龙玉凤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故对于原告唐艳梅要求被告伍绍军、盛云英、龙玉凤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唐艳梅要求支付借款利息4158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该案的借款本金是70000元,另有26000元是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5日发生的借款利息,因此对这26000元计算复息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绍军、盛云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艳梅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4日止发生的借款利息26000元。二、被告龙玉凤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伍绍军、盛云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贺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