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蔡钰与鞠长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钰,鞠长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069号原告:蔡钰,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鞠长东,男,住市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钰与被告鞠长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蔡钰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