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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毫宗与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毫宗,徐文,王玉莲,王衡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毫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徐文,男,1966年11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衡富,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毫宗与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立即向申请人蒲毫宗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7)川1921执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莲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1.95平方米)。现被执行人王玉莲、徐文已将该房产证记载的住房在原址上改变原有结构,并进行了改扩建,但原产权证未变更,新改扩建的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王玉莲、徐文与申请执行人蒲毫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因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无现金履行能力,自愿用共同修建的位于通江县的两个门市(面积约110平方米)、该楼房2楼住房一套(进楼梯间2楼靠右侧,面积约100平方米)和通往2楼住房的小门市(面积约12平方米)作价1987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蒲毫宗,双方互不找补;申请执行人蒲毫宗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蒲毫宗与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毫宗明知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与被执行人徐文、王玉莲、王衡富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玉莲、徐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的两个门市(面积约110平方米)、该楼房2楼住房一套(进楼梯间2楼靠右侧,面积约100平方米)及通往2楼住房的小门市(面积约12平方米)作价198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蒲毫宗抵偿清王玉莲、徐文、王衡富所欠债务。二、在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蒲毫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