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33号原告:丁某某,男,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县马家湾乡居民户泾渭苑2区**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杜甫川社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50年2月9日出生,农民,子洲县何家集镇庆丰墕村人,现住子洲县老君殿镇街道。被告:高某,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农民,子洲县何家集镇庆丰墕村人,现住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过家楼社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