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彭培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培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84号被执行人彭培植,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培植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彭培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