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强龙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强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17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强龙,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西畴县。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强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韦强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韦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强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强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强龙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永强审判员  张 筱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