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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73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生,住栾川县。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得庙子镇高崖头小区住房一套。事实和理由:冯某与陈某均系再婚夫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感情尚可,冯某全力投入家庭事务,通过共同努力,10余年来在高崖头村三组建一座楼房,买一辆桑塔纳轿车,2017年旧房拆迁,在高崖头小区取得三套住房。冯某有病时陈某不尽夫妻之间协助义务,不管不问,不支付生活费,且陈某生活作风不检点,与婚外女性关系暧昧,移情别恋,给冯某精神造成极大刺激,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平均分配家庭财产。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冯某和陈某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高崖头村三组建一座楼房,2017年经拆迁置换在高崖头小区分得两套住房,陈某又在该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家里有一辆桑塔纳轿车。2014年冯某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2014年冯某第一次起诉,请求与陈某离婚,同年12月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关系仍未好转,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冯某再次起诉请求与陈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在庙子镇××××套住房,系家庭共同财产,冯某请求分得一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夫妻关系。二、在庙子镇高崖头小区5号楼(面朝洛栾路第一排东边楼房)4门洞第五层东向住房归原告冯某所有,该小区其它住房和一辆桑塔纳轿车归被告陈某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冯某和被告陈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