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与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棉织厂,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1983号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王庙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宿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王庙街66号。法定代表人:苏美丽。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与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25万元,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按月2500元计收(自2015年10月1日至腾让房屋日止);2、判定被告立即腾让房屋归还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日,被告股东程七毛为成立公司需要,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原告空置厂房,租期五年,2015年9月30日到期,约定租金月2500元,上支下季。到2015年5月,被告无力经营将厂关停,被告拖欠原告租期内租金1.25万元。现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占用房屋至今,拒不退还。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未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日,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与程七毛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安庆市大观棉织厂将自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大王庙街66号厂区前边一至三层及机修车间租给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做生产车间及办公使用。租期五年,自2010的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每月2500元,每季���算一次,上支下季,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缴纳房租至2014年12月。由于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于2015年4月30日向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于5月10日前将房租付清。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当天向安庆市大观棉织厂出具了欠据,确认其拖欠了5个月房租,并承诺于5月10日之前将租金付清。现租赁期限已届满,但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既未付清房租也未将租赁的厂房交还给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与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租期已满,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将承租的厂房交还给原告并按约定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承租的厂房交还给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二、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租金22500元并按每月2500元标准向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60元,由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泉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