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冷悦、赵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冷悦,赵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0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系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悦。被告:赵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冷悦、赵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