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忠信与张雪风、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信,张雪风,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08号原告魏忠信,54岁,1962年11月4日,地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雪风,38岁,1979年3月7日,地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财,41岁,1975年11月16日,地址:呼和浩特市。原告魏忠信与被告张财、张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魏忠信于2017年6月6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忠信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由原告魏忠信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