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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忠信与张雪风、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信,张雪风,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08号原告魏忠信,54岁,1962年11月4日,地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雪风,38岁,1979年3月7日,地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财,41岁,1975年11月16日,地址:呼和浩特市。原告魏忠信与被告张财、张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魏忠信于2017年6月6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忠信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由原告魏忠信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