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银洲、佛山市顺德区协锋机械模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银洲,佛山市顺德区协锋机械模具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银洲,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协锋机械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号顺德智富园*栋104之一。投资人:杨泽潮。再审申请人李银洲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协锋机械模具厂(下称协锋模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2016)粤06民终7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银洲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希望撤销二审法���(2016)粤06民终7250号,对本案进行再审,解决劳动争议中工伤前二年加班工资31680元、单位违法解除工伤员工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协锋模具厂工龄为20年,在2015年4月工伤为十级。后来2016年4月14日在容桂劳动局调解时,我只要求用人单位能补偿工伤的差额补偿金,单位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对我的打击相当大,因为我没有想单位会这样。我只是考虑过工伤的补偿,后来我要求劳动局调解员按劳动法规处理,单位说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我当时说工龄为20年要按实际工龄计算,但劳动局调解员说只能从2008年起计算,当时我是相信政府(劳动局)才签名,后来发现这是严重欺骗劳动者,希望贵院能纠正处理。一个20年工龄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劳动局调解时只赔偿7.1万元,这样合法吗?我要求按劳动法处理,这结果能让劳动者服吗?还有在一审、二审时,我提交的证据都没有质证就下裁定书,因为我提交的证据,单位方请的律师根本不明白不清楚证据的真实性就否认。我提交过上班考勤部分相片和工资的签名单,还有银行的工资记录。在劳动局调解时计算错误的数据都未质证就裁定合法吗?员工加班考勤应该单位提交,单位方未提交就裁定合法吗?希望能为弱势打工者主持公道维护正义,追回应有的赔偿。还有在一审时我就诉求过劳动局调解错误年限的补偿,但在裁定书没有记录。我问过法官黄志平,他说可以上诉,我就上诉,到中院说这是新增的。这样一审时就有欺骗行为,一审裁定书应有的内容却没有。望贵院能予再审,给劳动者公平合理的结果。协锋模具厂答辩称:一、再审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已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顺德���裁委)在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以仲裁调解书处理,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协锋模具厂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而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李银洲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的裁定是正确的。理由是:李银洲系协锋模具厂的员工,从事模具钳工工作。2015年4月15日,李银洲发生工伤,后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其后李银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协锋模具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医疗费718.22元,支付2016年3月及4月工资9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2016年4月19日,经顺德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双方当事人确认在2016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协锋模具厂于2016年4月22日前向李银洲支付80000元,款项汇入李银洲的账户;3、自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清,李银洲放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向协锋模具厂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请求,协锋模具厂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李银洲的任何责任,李银洲收到赔偿金后不得向外泄露调解协议的内容。上述调解协议经顺德仲裁委确认效力并出具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己签收。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在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予一并处理完毕,并且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李银洲现就已处理事项再行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予以驳回的裁定正确。二、顺德仲裁委的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仲裁调解书已确认在协锋模具厂支付8万元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结清,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协锋模具厂已依照仲裁调解书履行了支付义务,故法院对李银洲再向协锋模具厂主张加班费的要求不予支持的裁定是正确的。理由是:2016年4月23日,协锋模具厂将上述款项汇入双方协议指定的李银洲收款账户。协锋模具厂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我方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调解书的约定结束,李银洲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请求。综上所述,李银洲与协锋模具厂的劳动纠纷案件事实清楚,原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过程不存在错误,请求贵院不予受理李银洲的再审申请。经查,李银洲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因工伤后劳动仲裁被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工伤前2年内加班工资和被单位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驳回其仲裁请求,李银洲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协锋模具厂支付工伤前2年内加班工资31680元,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员工,从事模具钳工工作。2015年4月15日,原告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其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医疗费718.22元,支付2016年3月及4月工资9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2016年4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双方当事人确认在2016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0元(该款项打入以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李银洲,卡号:62×××16);3、自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清,原告放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请求,被告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原告的任何责任。原告收到赔偿金后不得向外泄露调解协议的内容。上述调解协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效力并出具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已签收。2016年4月23日,被告将上述款项打入双方协议指定的原告收款账号。后原告再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顺德仲裁委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李银洲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裁定的理由以及李银洲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审查申请人李银洲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起诉的规定。李银洲因认为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偏少、计算赔偿金额错误而申请第二次仲裁,在被仲裁机构驳回仲裁请求后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已申请仲裁请求协锋模具厂赔偿,提出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七项请求,该七项请求中虽然没有包括(或不完全包括)本案中请求协锋模具厂支付工伤前2年内加班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实际上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申请人已经在顺劳仲案字[2016]1109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提出,只是请求金���不同),但在仲裁调解书中,已经约定“原告放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请求”,故涉及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仲裁机构全部纳入并一揽子解决完毕。由于仲裁调解书涵盖了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且仲裁调解书中双方约定不再互相追究,故在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申请人第二次申请仲裁,以及提起本案诉讼,实质是为了否定前次仲裁调解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可认定本案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驳回李银洲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银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银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