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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项杰,陈爱绒,丁芳益,胡张能,沈婉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孙塘北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681092931N。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被执行人:罗项杰,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爱绒,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丁芳益,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张能,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婉央,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366号民事判决书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项杰、陈爱绒、丁芳益、胡张能、沈婉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479.5元,执行费4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张能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东侧503室[房权证号:20××71;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2289号]、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东侧**#储藏室[房权证号:20××62;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37**号]的房地产,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故不宜处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