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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孙长安与曹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安,曹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221号原告:孙长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曹德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孙长安诉被告曹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孙长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长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88元),由原告孙长安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