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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玉江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61号罪犯赵玉江,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华区刑初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17日入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玉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9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濮阳市河务局家属院,中石化公司家属院、纪委家属院、颐和花园、鹤壁市浚县等地采用撬门别锁等手段入室盗窃,共作案九起(其中一起未遂),总价值419609元。被告人赵玉江系累犯、三次判刑。罪犯赵玉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警告处分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李明、杨凯及管教干警张国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