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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某某县人。被执行人杨某,女,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某某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为离婚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8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30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