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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崇生与裴家村民委员会、李纯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生,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李纯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800号原告:仲崇生,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娜,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秀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纯勇,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仲崇生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李纯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李纯勇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