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更与安国市明官店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更,安国市明官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7行初54号原告陈更,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安国市明官店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677398620E。法定代表人刘达,该乡人民政府乡长。原告陈更诉被告安国市明官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村委会以我们一大家子有纠纷为借口,不给登记。因此,要求村委会将9.9亩承包地分别登记到陈更、陈某某和陈某甲名下,发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2)我家二轮承包的2.7亩土地,上届村委会只给我家发承包证,但未给过粮食补贴,要求把粮食补贴款打到陈更的养老金卡上;(3)要求发与承包地相关的水权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