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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慈济与黄遐济、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6民终128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公司),黄遐济,黄慈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51K。法定代表人:孔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剑虹(女)、陈煜(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遐济,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慈济,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邝卓文、赖敏,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遐济���黄慈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穗华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黄遐济、黄慈济另案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穗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李 静��判员郑怀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瑞娜林宝嘉杨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