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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于海青与张鑫、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1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青,张鑫,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海青。被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何磊。关于于海青与张鑫、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鑫、何磊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13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每月2000.00元,冻够7350.00元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