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深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深州市,。被申请执行人王继,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王继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10元(包含抚养费156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2月23日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