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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虎、张志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张志文,窦成军,程家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577-1号被执行人张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志文,男,1984年1月4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窦成军,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程家高,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肥东县。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虎、张志文、窦成军及程家高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相关调查均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晓晖审 判 员 李 明代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