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弭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858号原告: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亭,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弭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