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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大彬与顾春荣、朱建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大彬,顾春荣,朱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大彬被执行人顾春荣被执行人朱建芳申请执行人冯大彬与被执行人顾春荣、朱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顾春荣、朱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大彬8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顾春荣、朱建芳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大彬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合计91213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司法网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顾春荣、朱建芳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虎丘路355号13幢XXX室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本案分得拍卖款215466.34元,其中执行费1140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04059.34元。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6669.6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