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翠玲因与被上诉人乔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玲,乔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玲,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文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波,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边镇张梁路。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万兴,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上诉人王翠玲因与被上诉人乔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翠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