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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丽玲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支行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杜丽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冯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丽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吴丽雅。上诉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65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其所拥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邮币卡,因此,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且其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本市越秀区X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