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友杰与王伟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杰,王伟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42号原告:许友杰,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英,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平,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原告许友杰与被告王伟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许友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友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友杰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