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德荣与李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荣,李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荣,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柯,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德荣与被执行人李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