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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涡阳农商行诉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42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乙,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