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敦峰与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51号原告:林敦峰,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支路2号世纪百联1105。法定代表人:陶锋。原告林敦峰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敦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敦峰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敦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林敦峰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