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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秀军与陈洪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军,陈洪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366号原告:范秀军,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秀军与被告陈洪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秀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秀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范秀军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