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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设备“钻机ZJ50/3150JDB”一套;承担律师费16000元、案件仲裁费181542元、执行费8208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某某、杨某某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四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