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月荣、孙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荣,孙宴,程远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荣,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宴,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远文,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负责人吕首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洲,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月荣与被上诉人孙宴、程远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