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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冯彦红、冯彦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冯彦红,冯彦训,马增国,韩会新,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得众商贸有限公司,石少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93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恺。被告冯彦红。被告冯彦训。被告马增国。被告韩会新。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冠县工业园区(新北环路路北XX)。法定代表人冯彦训,经理。被告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韩会新,经理。被告山东得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XX村新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马增国,经理。被告石少荣,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彦红、冯彦训、马增国、韩会新、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得众商贸有限公司、石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保全费2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人民陪审员  孙敬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郑彩芸书 记 员  于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