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五蕴商贸有限公司、刘玄一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五蕴商贸有限公司,刘玄一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68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可娇莎,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五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泰华园西区7号楼4-601。法定代表人:刘玄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李军玲,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玄一,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五蕴商贸有限公司、刘玄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生春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