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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素芳、田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芳,田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芳,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田朝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与被执行人田朝明借款合同一案中,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2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