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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学琴与李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琴,李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汪学琴,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郜台乡刘台村*组***号,身份证号3412251987********。被执行人:李放,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苗集镇聂庄村刘庄**号,身份证号3412251981********。本院在执行汪学琴与李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放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放银行存款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