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满城与艾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城,艾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827号原告:刘满城,男,1982年11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建伟,男,199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代表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城与被告艾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满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满城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